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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资格被取消,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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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9-17 14:11作者:思睿晶来源:苏州思睿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址:http://www.siruijing.com

思睿晶提要:

苏州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取消,从取消高企资格年度起,将不得享受15%的优惠税率。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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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20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被取消资格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结束,并不代表企业就可以高枕无忧。在平时的经营中还是要注意,避免企业出现可能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情况,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曾于2021521日发布公告,取消南京安普瑞斯有限公司等220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其中苏州地区的有76家,具体名单详见《苏州76家!取消高企资格公告

哪些情况下企业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是否需要缴纳税收滞纳金或罚款?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取消,意味着原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已经不存在了,因此从取消高企资格年度起,将不得享受15%的优惠税率。

对于原来年度是否需要补税及滞纳金,则要进一步区分: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出现这种情况,说明原来取得高企资格本身就是有瑕疵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补税及滞纳金。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第(二)、(三)种情况,说明原来高企取得是没有问题的,因此不涉及补税及滞纳金。

实务操作比较简单,因为如果涉及补税,认定机构将会主动通知税务机关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强调“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

高企认定文件原文规定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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